江西印发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时间:2017-06-23 来源:管理员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我检查以及监管部门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行业自律、强化监督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信息公开的原则,落实校园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 《办法》规定,校园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登记,校园餐饮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全面自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学生在校期间,校园餐饮经营者应不定期组织对影响食品安全因素进行重点检查,有条件的对问题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要求,学校(含托幼机构)应当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岗位责任,每学期专题研究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供餐的,应当核实其经营资质,将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发现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或不再满足供餐条件的,应当中止采购合同、停止供餐,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校园餐饮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帮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检查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 《办法》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校园餐饮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全覆盖监管,明确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名单在校园餐饮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校园餐饮经营者经营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每学期开学期间,应当组织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学生在校(园)期间,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特点,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易发、多发问题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采取“双随机”检查、异地检查、交叉互查等方式。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部门校园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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