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江西省冷冻冷藏食品行业协会 |
时间:2021-10-09 来源:管理员 |
江西省冷冻冷藏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江西省冷冻冷藏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The Froze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angxi Province。是由江西省冷冻冷藏食品行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藏企业、物流企业、包装企业及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航空路83号昌南农产品物流中心二期29号商铺104室。 本协会的网址: www.jxldxh.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认证。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 (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 (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10)与国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 (1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发展新会员。 (18)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速冻食品企业,冷冻食品企业,冷链储藏,冷链物流企业,烧烤食品企业,海产、水产食品企业,鸡副、鸭副企业及经销企业,食品机械、包装及相关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 本协会的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 会费标准:会 长50000元/年、副会长20000元/年、 理 事10000元/年、会 员3000元/年。 第八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均可在自愿的原则下,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七)入会、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常务理事、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80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理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五分之一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审议稿)》、《会员诚信公约(审议稿)》、《经费管理办法(审议稿)》、《组织领导机构产生办法(审议稿)》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做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协会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4 月 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报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江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核准并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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